海口市将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规范办理居住权登记,明确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根据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海口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定(试行)》,同一不动产只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不得重复设立,但居住权人可以为多个人。
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受让方和抵押权人居住权登记情况。
首次登记居住权的标准包括以合同约定设立、以遗嘱设立和因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
需要明确的是,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用途必须为“住宅”,居住权利人必须为自然人,居住权不得继承和转让。
此外,对于已办理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不动产,不予设立居住权。
该操作规定还增加了以确认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单方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海口市将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规范居住权登记,明确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以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合法性和权益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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